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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9-04 17:08:35 浏览次数:177次
擅长:合同纠纷、劳动纠纷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、公司纠纷(公司常年法律顾问)、婚姻家庭纠纷
经典案例:
一、劳动纠纷
核心:工作十多年未缴纳社保,已经到达退休年龄无法补缴社保如何维权?
案情简介:委托人自2004年入职某公司一直工作至2023年,但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委托人缴纳社保,在职期间,委托人多次找用人单位的部门领导解决社保补缴事宜,但部门领导一直告知给老板反应情况,一直未解决。直到2023年,委托人到达退休年纪,社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,委托人提出因未缴纳社保导致被迫离职。
委托人找到我的时候,已经达到了退休年纪,经向有关部门咨询,已经到达退休年纪,用人单位无法再补缴社保。
接受委托后,梳理现有证据,查询相关法律规定,最终确定方案: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。
案件结果:该案经一审、二审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十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一条第五项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》[鄂8人社发(2009)35 号]第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综合我方提供的证据,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合计40万元左右。
案件小知识: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,是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保的,那么这个时候可以主张的是养老保险待遇损失,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》[鄂8人社发(2009)35 号]第九条的规定,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、补缴的,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,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:养老保险,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,工作每满一年,计发 2 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。本人申请仲裁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,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。
二、合同纠纷
核心:合同相对方拒不支付货款,以已经将货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为理由进行抗辩,如果维权?
案情简介:委托人系向工地供应建材的供应商,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署了《购销合同》,张某系合同指定的收货人,同时也是签署合同的代理人。合同签订后,委托人向涉案工地供货300多万元,施工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了200万元左右,尚余100万左右未付。
委托人多次向施工单位讨要,但施工单位告知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张某是实际施工人,从委托人处采购货款部分的施工已经全部分包给张某,且施工单位告知已经将包含货款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张某,施工单位拒绝支付。
委托人多次私下讨要无果,最终委托我提起诉讼。
案件结果:我接受委托后,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,成功保全冻结施工单位款项100万元左右。后在开庭过程中,施工单位依然抗辩张某为实际施工人、从委托人处采购货款部分的工程已经分包给张某且款项已经结清,同时抗辩前期款项之所以通过对公账户支付,是因为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,借用施工单位的名义签合同,款项支付要从施工单位账户实施。
我方在庭审中明确指出:涉案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施工单位,公章真实有效,且施工单位通过对公账户付款、接受委托人开具的发票,至于施工单位与张某是什么关系,那是其内部关系,委托人不清楚,其内部分包关系对于委托人没有约束力,委托人是善意相对人。同时,施工单位允许张某借用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,施工单位对于借用所产生的后果应该是明知且自愿承担的。
后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剩余货款支付义务,施工单位和张某的内部经济纠纷,法院告知施工单位另案起诉。判决后,我方准备执行,但因我方申请了诉讼保全,施工单位急需用钱,故在判决后积极履行义务,未走到执行阶段即帮助委托人顺利回款。
案件小知识:工程内部存在总包、分包、转包、违法分包、非法转包等多种关系,作为买卖合同案件,抓住合同相对方是最重要的,公章是否真实有效,再结合付款记录、发票等证据,就可以确定欠债主体。